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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5條

本款所稱地政人員,指中央及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及單位,依土地法令辦理地政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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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