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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1條

本款所稱金融監督及管理人員,指辦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監督、管理及檢查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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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