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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 第17條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17條
本款所稱公路監理人員,指辦理監理設施計畫、汽車運輸業管理、車輛技術安全管理與車牌行照管理、駕駛人安全訓練、駕駛管理、路邊稽查、裁處(決)、代辦稽徵稅費等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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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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