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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2條

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保管,以 備查考。其帳簿之記載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自收支事項發生之日起登帳,並依序逐日記載。 二、收入之捐助人與支出之經手人應於摘要欄載明其姓名。但無法得知捐 助人本名之捐助,得以無名氏入帳,並應註明捐助之時間及地點。 三、帳簿之記載,除數字用阿拉伯字外,文字應以中文為之。 四、收受實物捐助應記載其品名、數量及其折算價格,並載明捐助人之姓 名。 五、支出費用應逐項取得憑據或證明文件,並應依支出事項發生之時序或 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 前項帳簿之記載,必要時候選人得自行設置分類帳或備查簿。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格式如附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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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