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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5條

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申報之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內所列帳目應予查核 ,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查核。 任何人發覺候選人競選經費支出有不實之情事時,得於申報截止之次日起 三個月內檢具事證,以書面載明真實姓名、住艗向主辦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但逾期、匿名或不備事證之舉發,應不予處理。 第一項所定完成查核期間之規定,於主辦選舉委員會依前項舉發而查核時 ,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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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