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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8條

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支出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 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判決確定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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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