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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6條

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 要求候選人檢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核候選人所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發現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候選人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費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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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