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 第6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6條
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 要求候選人檢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主辦選舉委員會查核候選人所送收支帳簿、支出憑據或證明文件,發現有 左列情事之一者,應通知候選人補正,必要時得派員查核。 一、未註明用途者。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塗改痕跡,而塗改處未經費責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者。 四、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者。 五、其他與法令不符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