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 第4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4條

前條受理申報之主辦選舉委員會係指左列選舉委員會: 一、國民大會代表區域選舉,為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 二、立法委員區域選舉,為省 (市) 選舉委員會。但立法委員區域選舉, 省按縣 (市) 劃分選舉區時,為縣 (市) 選舉委員會。 三、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原住民選舉,為省 (市) 選舉委員會。 四、省 (市) 長選舉,為省 (市) 選舉委員會。 五、省 (市) 議員選舉,為直轄市、縣 (市) 選舉委員會。但省議員原住 民選舉,為省選舉委員會。 六、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為縣 (市) 選舉委員會。 七、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村、里長選舉,為直轄市、 縣 (市) 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收件截止時間,以各該主辦選舉委員會辦公 時間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候選人應設競選經費收支帳簿,並由其本人或指定人員負責記帳保管,以備查考。其帳簿之記載應依左列…第3條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主辦選舉委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第5條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申報之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內所列帳目應予查核,並自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三個…第6條選舉委員會對候選人所申報競選經費之支出,有事實足認其有不實者,得要求候選人檢送收支帳簿、支出…第7條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查核業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掌理監察業務單位承辦,並得組成查核小組辦理查核工作…第8條競選經費收支帳簿、支出憑據、證明文件等,應於申報後保管六個月。但於發生訴訟時,應保管至判決確…第9條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帳簿由候選人依規定格式自行製備;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由主辦選舉委員…第10條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