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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3條

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十日內,檢同競選收支結算申報表,向主辦選舉委 員會申報競選經費收支結算,並應由本人或指定記帳人員簽章負責。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表格式如附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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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