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 第7條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第7條

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查核業務,由各級選舉委員會掌理監察業務單位承辦, 並得組成查核小組辦理查核工作。 候選人競選經費收支結算申報查核結果,應提報各該選舉委員會審議,並 函報主管選舉委員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經費查核準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