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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證人:指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法院公證人,及 依公證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遴任之民間公證人。 二、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列之國家或地區。 三、實質受益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 個別自然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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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