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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 第7條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第7條
公證人對本法
第七條
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 切關係之人者,經以風險為基礎,並依
第四條
第二項評估為高風險者,應 詢明辦理特定交易之目的及資金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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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洗錢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前段、第八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訂…
第3條
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證人:指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法院公證人,及依公證法…
第3條
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
第4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請求人身分;經評估為高風險者,並應詢…
第5條
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確認請求人身分之範圍如下: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姓名…
第6條
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
第8條
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義務,自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終結時終止。
第9條
公證人應就受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設置檔案,自受特定交易公證、認證請求之日起五年內,保存…
第10條
公證人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申報者,係指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請求人…
第11條
公證人應於發現前條所定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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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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