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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 第9條

公證人應就受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設置檔案,自受特定交易公證 、認證請求之日起五年內,保存確認請求人及本辦法所要求之其他相關人 員身分證明、聲明文件影本或予以抄錄,並留存往來文件、紀錄憑證副本 、電子檔案或抄錄之資料。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證人辦理防制洗錢確認身分保存交易紀錄及申報可疑交易作業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證人:指公證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之法院公證人,及依公證法…第3條公證人於辦理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三款所列交易(以下簡稱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依第四條…第4條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以風險為基礎確認請求人身分;經評估為高風險者,並應詢…第5條公證人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時,應確認請求人身分之範圍如下: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姓名…第6條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方式如下:一、請求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請求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護照…第7條公證人對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者,經以風險為基礎…第8條公證人確認請求人身分之義務,自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件終結時終止。第10條公證人應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申報者,係指辦理特定交易之公證、認證事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請求人…第11條公證人應於發現前條所定情形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第12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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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