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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辦理或輔助辦理公證事務,應以審慎、誠懇、和譪之態度妥速為之;請求人就公證程序有所詢問時,並應詳為解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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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