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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本法
第五條
第三項所定通曉外國語文(以下簡稱外文)程度,英文分第一級、第二級;英文以外其他外文(以下簡稱其他外文)不分級。 通曉英文第一級或其他外文者,得以經核定通曉之外文作成公證文書、所附譯本、於公證文書附記外國文字、認證外文文書及其翻譯本。 通曉英文第二級者,僅得以英文作成結婚書面公證書、結婚書面公證書譯本、於公證文書附記必要英文文字、認證英文文書及其翻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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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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