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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佐理員及助理人應以其學識及經驗,受公證人指揮監督,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收受編號及登載公、認證事件。 二、點收、整理及編訂卷證目錄。 三、審查請求書狀程式及通知補正。 四、製作筆錄或撰擬通知、查詢等文稿。 五、協助公證人查證及體驗。 六、協助製作、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正本、繕本、影本或節本。 七、送達或通知閱覽前款文書。 八、編製收件簿、公、認證書、異議、閱覽事件登記簿、其他相關簿冊及報表。 九、整理編訂保管卷證。 十、已結卷證發還、歸檔。 十一、解答詢問及其他相關公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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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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