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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公證人、佐理員或助理人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前往查詢或請求協助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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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