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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公證文書如下: 一、公證書及依本法第八十六條視為公證書一部之附件。 二、認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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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