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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2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執行再生醫療技術(以下簡稱再生技術)及使用指定再生醫療製劑(以下簡稱再生製劑)之醫療機構,其資格及條件,規定如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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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