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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5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使用之人體組織、細胞,其來源應以下列方式為限: 一、為當次治療而自病人取得。 二、自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許可執行細胞操作之場所取得。 三、自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許可設置之細胞保存庫取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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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