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 第9條

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命令或同意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之全部或一部者,應通知該項核准所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