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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第12條

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藥品許可證及有附款許可之變更登記、移轉登記,與藥品許可證之展延、換發與補發,本準則未規定者,依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其他有關法令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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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