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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第2條

再生醫療製劑品名,應符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十四條之規定;有附款許可之再生醫療製劑,並準用該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三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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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