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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凍空調工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冷凍空調工程業暫行停業者,應於十五日內向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 申請停業登記並繳回原登記證,其於一年內復業者,得申請發還原繳登記 證,繼續營業。逾期未復業者,經濟部或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應註銷其登記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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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