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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 第10條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0條
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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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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