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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5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應填具輸出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國防部提出: 一、前條輸出目的之說明及輸出計畫。 二、進口國政府核發之國際進口證明書或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或外國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出具之最終用途保證書,並據實申報用途及最終使用人。 三、進口人或最終使用人基本資料、資產、營運或其他風險評估文件、資料。 四、無侵害我國或他國依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切結書。 五、其他依國防部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 申請人應於前項第二款規定國際進口證明書、最終用途證明書或保證文件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申請輸出。但未記載有效期限者,得自所載核發日或出具保證書日期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未備齊或不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國防部得限期補正。 第一項輸出申請書、輸出目的及計畫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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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