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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 第13條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防部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後,仍得就核准輸出之品項實施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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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條
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屬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戰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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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一、不…
第9條
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屬貿易法第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戰略性…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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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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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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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申請人輸出核准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後,應將有關文件、資料保存十年…
第15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第八條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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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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