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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輸出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電話及地址,並為簽章。 二、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之識別資料,包括輸出品項名稱、數量、單位、型式、型號、資訊載具等項目。 三、輸出之用途、目的地、進口人及最終使用人。 四、申請日期。 五、其他申請輸出之應記載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經核准後,不得擅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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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