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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由國防部審查、評估後,核發核准輸出證明書。但一等列管軍品輸出之評估,國防部應與經濟部及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共同為之。 國防部為辦理前項審查、評估,得邀請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產業公會代表召開會議審議。 第一項所定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不得展延。 第一項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格式,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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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