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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11條

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經核准輸出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國防部得廢止其核准輸出證明書: 一、未依核准輸出證明書之核准內容輸出。 二、擅自變更進口人或最終使用者,或轉往第三國家、地區。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所定之輸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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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