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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輸出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輸出目的。 二、申請人未依第五條備齊輸出申請書、文件、資料或不合規定而不能補正,或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三、申請人提供之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其他虛偽情事,或申請輸出未據實申報。 四、交易對象屬經濟部公告之戰略性高科技貨品出口實體管理名單。 五、有危害國家安全、軍事安全之虞。 六、其他經評估有不予核准輸出之必要。 為審查、評估前項情形,國防部得囑託駐外機構協助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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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