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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第3條

國防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輸出核准之受理申請、審查、評估、證明書核發、核銷及查核等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本辦法規定事項,涉及其他機關職權者,由國防部會商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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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