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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 第15條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5條
加氫站開始營業後,業者應依自動檢查表實施下列自動檢查: 一、每日自動檢查。 二、一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三、三個月定期自動檢查。 四、一年定期自動檢查。 前項自動檢查紀錄應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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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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