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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加氫站平面配置及營運設施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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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