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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17條

加氫站業者所銷售之氫燃料應符合國家標準,其購買氫氣之證明文件應保存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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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