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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5條

感訓累進處遇分左列四等,自第四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等。 二、第三等。 三、第二等。 四、第一等。 新收受感訓處分人依其個案資料,認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狀者,經受感訓 處分人考核評審會之決議,得逕編入第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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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