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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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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6條
感訓累進處遇依處分執行期間以每月十五分定其責任總分數,以其總分數 十分之四為第一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三為第二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二 為第三等之責任分數,十分之一為第四等之責任分數。 前項感訓處分執行期間責任分數以三年計算。三年責任總分數為五四○分 ,第四等五四分,第三等一○八分,第二等一六二分,第一等二一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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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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