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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49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49條
第 六 章 感訓累進處遇
受感訓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進 之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者,得停止其累進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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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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