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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52條

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延長感訓處分期間者,重新編等計分。 前項延長執行感訓處分期間之責任分數以二年計算。二年責任總分數為三 六○分,第四第三六分,第三等七二分,第二等一○八分,第一等一四四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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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