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 第51條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第51條

受感訓處分人在執行感訓處分中,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 定執行完畢者,於其解返繼續執行之日接續計算。
AI 白話解釋
← 第50條看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全文第5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