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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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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設置單位發生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時,應依應變計畫及作業場所生物安全意外事件等級及通報義務表(如附件四)規定處理,並依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之輔導,將感染性生物材料銷毀、封存、停止使用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安全無虞,並報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再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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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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