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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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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8條
設置單位之作業場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審查通過,始得持有、使用或異動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屬第三等級或第四等級感染性生物材料者,並應由設置單位填寫審查單(如附件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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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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