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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3條

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之銷毀,應經生安會或專責人員確認,並由設置單位予以記錄及保存三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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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