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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5條

設置單位之感染性生物材料保存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置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 三、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並保存三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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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