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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第11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田間試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資格未符合
第二條
規定。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樣品未經核准試製。 四、田間試驗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 五、經審查認定田間試驗執行具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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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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