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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之三所稱學術研究機構,指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 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三、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我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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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