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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第12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者,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應徵得個別飼主之同意,並將同意書正本留存備查。 前項同意書之保存,自田間試驗結束時起,應至少保存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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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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