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第6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6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資格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通過最近一次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檢查。 四、屬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其實驗之操作未符合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五、申請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動物用禁藥。 六、試製計畫書內容顯不合理。 七、經審查認定樣品試製具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八、申請前一年內執行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或田間試驗,未依第八條第十二條規定留存紀錄或同意書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