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第9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動物用藥品製造廠未通過動物用藥品優良製造定期檢查。 四、實驗室經查核其操作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未符合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五、實驗室發生動物感染性生物材料生物安全意外事件,有污染動物用藥品樣品之虞。 六、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計畫書執行試製。 七、未依前條規定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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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