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第13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試製及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核准: 一、學術研究機構喪失第二條所定資格。 二、動物用藥品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工廠登記。 三、執行田間試驗發生嚴重不良反應事件,有危害動物、人體健康或生態環境之虞。 四、未依核准之動物用藥品樣品田間試驗計畫書執行田間試驗。 五、田間試驗場所屬獸醫診療機構,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取得飼主之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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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